陕西省花卉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5227
陕西省花卉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花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促进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花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普及和扩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成果,有效提高协会为全省花卉协会会员及相关产业从业者服务的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服从协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除按章程规定,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花卉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单位提供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二)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三)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除按章程规定,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陕西省花卉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外,还须提供本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七条 申请入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刑罚,执行终了未满一年的;
(二) 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请入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八条 会员权利除章程规定处,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二)要求协会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网站、刊物发表文章、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的权利;
(五)享受在协会刊物上和主办各种活动时刊登广告、发布信息、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合作及相关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息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除章程规定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协会的相关工作,促进全省花卉产业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二)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会员意见建议,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三)积极宣传、普及花卉产业科学知识,介绍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争当文明公民;
(五)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第十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企业单位信誉良好的单位会员,可授予陕西省花卉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花卉产生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可授予陕西省花卉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等荣誉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凡违犯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其通报批评、劝诫警示,直止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处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举办有关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及出版刊物、建立网站等;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商务等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国内外花卉行业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和时间缴纳会费者;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六)其行为有损于花卉行业声誉,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其他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八)被吊销营业执照者;
(九)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和享受的所有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其缴纳的会费、资助、捐赠等,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回的,自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被终止资格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