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迎来第二春
发布时间:2018/03/1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1695

    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将植物新品种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列为知识产权专项任务,因此《意见》的出台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是利好消息。“如果说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代表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迎来了第一春,那么《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这项事业迎来了第二春,未来植物新品种维权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北京隆林恒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郁书君说,过去的二十年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新品种保护制度,而未来会把重点放在新品种权的维权,以及规范国内植物新品种市场环境方面,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融入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


    《意见》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和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等战略规划。“作为一名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尤其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专业律师,我为《意见》的出台感到由衷地高兴和欣喜。它将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发展指明方向,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美人榆侵权案诉讼代理人、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说。


    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方面,《意见》指出要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其中的一些专业提法让业内人士兴奋不已。郁书君表示,首先提出了“专家辅助人”概念,这与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际提出的“技术调查官”是相呼应的,日本早已出现的植物新品种权的G-man与此雷同,专指那些协助法官进行定向调查、具备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其次,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这为权利人维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再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这给专业协会和中介公司提供了机会,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目前在花卉领域尚属空白。


    在花卉行业,很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都是恶意侵权、明知故犯,甚至带有挑衅意味,归根结底是因为执法力度不够、取证困难、赔偿低和周期长。而《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可谓是直指要害。


    “只要将《意见》落地生根,加快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从立法、司法环节入手,建章立制,逐步推进,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一定能有效解决困扰维权诉讼的现实问题。”于仁春说,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国内外品种权人对我国司法保护现状和力度的疑虑和担忧,极大地推动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实现我国种业现代化的强国之梦,为美丽中国建设增色添彩,为世界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特色法治方案。

 

编辑:陕西省花卉协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27号        联系电话:029-87344246        邮箱地址:shanxihuaxie@126.com        技术支持:西安花卉网
备案号:陕ICP备14005355号-1 工信部:www.beian.miit.gov.cn